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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围绕上帝的律法展开,指出上帝作为宇宙主宰,其律法管理万物,而人类作为有理智的生灵,独负服从道德律法的义务(有道德自由,却需对顺服或违背负责)。上帝的律法全备、简明、深远(不仅判断外在行为,更审判心思意念),顺从它能带来快乐与平安,且其要求不止于 “不可作恶”,还包括 “必须行善”(忽略应做之事也会被定罪)。此外,律法在创世前已存在,适用于天使和人类,永恒不变,绝非仅为犹太人制定或随福音时代失效。
思维导图:

总结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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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帝律法的普遍性与人类的独特性
- 上帝是宇宙主宰,其律法具有普遍性:不仅管理一切生物,还管束大自然的全部运作,天地万物(无论大小、有生或无生)均受其定律管辖,且无例外。
- 人类的独特义务:在所有受造物中,唯独人类作为有理智的生灵,需服从道德律法—— 因人类有良心,能明白律法的神圣要求,也能产生喜爱律法的心(律法圣洁、公义、良善),同时上帝要求人立即完全顺从,但不强迫,给予人道德自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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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类的个人责任及其重要性
- 个人责任的核心:每个人需面对选择 —— 要么顺从而得活,要么违背上帝律法、藐视其权威并接受相应刑罚。
- 对爱上帝者而言:遵守祂的命令、做祂喜悦的事是最大快乐;但属肉体的心会憎恨律法,拒绝上帝的亮光,为自私满足或属世利得牺牲内心纯正、上帝眷爱及天国盼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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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帝律法的核心特点
| 特点 |
具体说明 |
| 全备性 |
如诗人所言 “耶和华的律法全备”(诗 19:7),完整表达上帝旨意 |
| 简明性 |
十分扼要,容易记忆,最弱的心智也能掌握准则 |
| 深远性 |
不仅判断外在行为,更审判内心的心思意念、欲望情感(如嫉妒、猜忌、仇恨等隐藏情绪),而人间法律仅能处理外表行为 |
| 易懂性 |
人人能理解其伟大真理,使人通过顺服提升思维和辨识能力,领会上帝旨意(进步持续至永恒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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顺从律法的意义与价值
- 对得救与幸福的必要性:顺从律法不仅是得救的必须,也对自身及相关之人的幸福必不可少。
- 应许的福分:“爱祢律法的人有大平安,什么都不能使他们绊脚”(诗 119:165)。
- 驳斥错误认知:认为律法是 “奴役的轭” 是错误的,只有罪人才视其为难堪,体贴肉体的心 “不服上帝的律法,也是不能服”(罗 8:7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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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法的要求:不止于 “不可”,更要 “必须”
- 双向要求:律法的定罪能力既涉及 “做了什么”(恶行),也涉及 “没有做什么”(忽略应做之事)。人不仅要停止作恶,还要学习行善。
- 对能力的运用:上帝赐人行善的能力,若不使用,会被视为 “又恶又懒的仆人”;即便未犯严重罪行,但若行为未被记录为纯洁、良善等,也会因未善用才干而被定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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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帝律法的永恒性
- 存在与适用:律法在人类被造以前就已存在,适用于圣洁的生灵(连天使也受其约束)。
- 不变性:人类堕落以后,公义原则未变,律法未被删减或改动任何条文。
- 永恒延续:如诗人所说 “我因学祢的法度,久已知道是祢永远立定的”(诗 119:152),将存在至永远,绝非仅为犹太人制定,也不会随福音时代到来而失效。
关键问题:
- 问题:与自然界的万物及其他受造物相比,人类在服从上帝律法方面有何独特之处?答案:自然界的万物及其他受造物仅受自然律法管辖,而人类作为有理智的生灵,独负服从道德律法的义务 —— 人类有良心,能明白上帝律法的神圣要求,也能产生喜爱律法的心,且拥有道德自由(上帝不强迫顺从,却需对自身选择负责),这是其他受造物所不具备的。
- 问题:上帝的律法为何被称为 “全备、深远”?这与人间法律有何本质区别?答案:“全备” 是因它完整表达上帝的旨意(诗 19:7);“深远” 是因它不仅判断人的外在行为,更审判内心的心思意念、欲望情感(如嫉妒、仇恨等隐藏情绪)。与人间法律的本质区别在于:人间法律仅能处理外表行为,且无法定未被发现之罪的罪;而上帝的律法涵盖内外,连一切隐藏的事(无论善恶)都要在审判时被审问(传 12:14)。
- 问题:文档如何论证上帝律法的永恒性?其永恒性对人类有何启示?答案:论证包括:律法在人类被造前已存在,适用于天使等圣洁生灵;人类堕落後,其公义原则和条文未被改动;诗人明确指出其 “永远立定”(诗 119:152),将延续至永恒。启示在于:律法绝非仅为犹太人制定或随福音时代失效,人类需始终以其为准则,既不可违背,也不可忽略 “行善” 的要求,因它是上帝永恒旨意的体现,对人的得救与幸福至关重要。